一些計量器具的使用者認為,儀器經過校準后就準確了,計量校準公司,當校準人員向他(她)說明儀器示值超差后,計量校準實驗室,總是認為計量校準就是要把儀器“校”準了才算是校準,如果儀器不準就應該“校”準了,計量校準單位,否則對所做的校準工作不予認可,阜陽計量校準,在需要簽字的確認單上不簽字,造成雙方對立。實際上計量器具使用者是錯誤地理解了校準的含義,將對儀器的超差調整與校準混淆在一起,因為JJF1001-2011之4.10就有明確說明,即“校準不應與測量系統的調整(常被錯誤稱為自校準)相混淆,也不應與校準的驗證相混淆”。
國家計量檢定規程中規定的檢定項目是比較全1面的,而校準是保證被校計量器具在實際測量范圍內的示值準確、可靠。因此,可根據校準條件和器具的實際使 用情況對校準項目作選擇規定。但示值誤差的校準是必須具備的。同樣,在校準點的選擇上,在保證校準質量的前提下,可以作出對計量器具在正常測量范圍的點進 行校準,每個校準點的校準次數可以少于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規定的次數,以提高校準工作的效率。必要時,也可以對超出實際測量的點進行校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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